欢迎来到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文 | English

芸窗法语

Frontiers of Law

律师搜索
联系我们
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
邮箱:fangyaolawfirm@sina.com
网址:www.fangyaolawfirm.com
地址: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10号院星地中心C座605 邮编:101111
关于芸窗法语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芸窗法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资讯 | 2003年08月18日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3]21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08.18 

【实施日期】2003.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法规类别】管理体制 

【唯一标志】54507 

 

 

【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2003年8月18日 国法函[2003]217号)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中气函[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和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中的“大于”均应当含本数在内。

  附: 

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

飞行管理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

(2003年7月16日 中气函[2003]1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通用航空管制飞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第三款“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无人操纵、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等条文中的“大于”是否应当包括本数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惯例,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法律条文中的“大于”、“小于”,应当包括本数。这种理解是否,准确,请予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