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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
资讯 | 2013年11月23日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 

【发布部门】国防部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23 

【实施日期】2013.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唯一标志】213513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
(国防部 2013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现将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如下:
  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以下简称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提供以下识别方式:
  (一)飞行计划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报飞行计划。
  (二)无线电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开启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及时准确回答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识别询问。
  (三)应答机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的应当全程开启。
  (四)标志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明晰标示国籍和登记识别标志。
  三、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服从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指令。对不配合识别或者拒不服从指令的航空器,中国武装力量将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
  四、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五、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则自2013年11月23日10时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