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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指南
资讯 | 2013年03月29日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指南

 

    一、认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申请程序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各省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报送材料。
    省工商局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还给申报企业。

    三、申请条件
    1、一般需要已被各省认定为著名商标。
    2、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对此,国家商标局主要是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的条件来考察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考察的因素是: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以上这些都是认定驰名商标本身是否驰名的指标。当然,在认定实践中,上述指标均不具有独立的作用。国家商标局是将这些指标综合考虑,才对商标的驰名程度作出认定的。
    3、具有法律诉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以上三方面的条件都必须具备,缺一不可。

    四、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