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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资讯 | 2019年07月04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等两份文件,新修订的港口设施和国际船舶两项保安规则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相关部门透露,交通运输部此次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的要求,于近日修订发布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下放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相应调整部与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的职责及核发程序;二是增加了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与共享的要求;三是强化了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的规定。     

     另外,《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许可事项,改为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对《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一是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改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相应增加了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二是规范了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技术审核的工作流程。三是规范了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