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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600080)索赔信息
资讯 | 2022年02月16日

◇◇◇金花股份受到处罚情况                              

金花股份2020年5月30日公告,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陕证调查字2020092号)。

金花股份2020年7月31日公告,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3号)。

金花股份2020年8月6日公告,金花股份于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经查明,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花股份存在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却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投资者维权进展                                                                 

金花股份公告,截至2021年11月13日累计共收到31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19681653.06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76名投资者索赔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赔金额合计达6901109.07元;后金花股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陕西省高院判决驳回金花股份上诉,维持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

◇◇◇维权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获赔: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截至2021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76名投资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3年5月28日,准备维权的投资者需要在此日期之前提起诉讼,超过该日期提起诉讼将面临败诉风险。

 

方耀律师事务所投资索赔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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