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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002411)索赔信息
资讯 | 2022年01月12日

◊◊◊延安必康受到处罚情况

延安必康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 2020001 号)。

延安必康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告,公司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 号)。

延安必康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证监会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投资者维权进展

延安必康公告,截至2021年4月8日累计共收到46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1,995,630.43元。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延安必康于2021年11月8日与原告吴燕芬达成和解。

◊◊◊维权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获赔: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3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3年10月15日,准备维权的投资者需要在此日期之前提起诉讼,超过该日期提起诉讼将面临败诉风险。

 

方耀律师事务所投资索赔专业团队

联系人: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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